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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周旗房屋拆除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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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赵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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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整厂

经营模式:回收商

贸易地区:不限

废旧物资、机械设备、变压器、电线电缆、有色金属,仓库库存并承接机电起重安装、房屋拆除、倒闭厂回收及整厂拆迁等业务

关于房屋拆除企业相关资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25浏览次数:250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规定及杭州市有关文件要求,拆除作业按工程性质由具有相应资质类别的企业承担,房屋工程的拆除应由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承担。各单位要对正在实施或将要启动项目所聘用施工企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是否有效进行检查。自查发现问题要及时落实整改,并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避免发生法律风险,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暂缓开工,坚决杜绝违规事件发生。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12月22日 


  附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市〔2015〕15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 


  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简政放权,促进建筑业发展,现就建筑业企业资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中关于国家级工法、专利、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等考核指标要求。对于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不再考核上述指标。 


  二、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特级资质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以及《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特级资质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房屋建筑工程的限制。 


  三、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修改为:可承担各类钢结构工程的施工。 


  四、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规定的资质换证调整为简单换证,资质许可机关取消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指标的考核,企业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确定的审批权限以及建市[2015]20号文件规定的对应换证类别和等级要求,持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到资质许可机关直接申请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具体换证要求另行通知)。将过渡期调整至2016年6月30日,2016年7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失效。 


  五、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第二十八条“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标准要求进行检查”的规定;取消第四十二条关于“企业最多只能选择5个类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换证,超过5个类别的其他专业承包资质按资质增项要求提出申请”的规定。 


  六、劳务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和模板作业分包除外)企业资质暂不换证。 


  各地要认真组织好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适时对本地区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动态核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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